辞退有哪些种类以及处理依据是什么?


辞退在法律上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辞退的种类和处理依据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的标准,公司经过考核后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过失性辞退。再比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多次无故旷工,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了影响,公司也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辞退该员工。 其次是非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自身的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例如,员工因为生病,在医疗期满后身体状况无法再胜任原来的工作,公司也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给他,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可以进行非过失性辞退。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比如,企业因为市场环境变化,订单大幅减少,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可能会进行经济性裁员。不过,经济性裁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种类和程序进行操作,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不合法的辞退情况时,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