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种类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我们分别介绍票据权利的种类和特征。 ### 票据权利的种类 ####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它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例如,甲持有一张由乙签发的支票,甲就有权在支票的付款期限内向乙的开户银行请求支付支票上所记载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这里的票据权利就包括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比如,甲持有一张汇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被拒绝,甲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就可以向其前手乙、丙等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票据权利的特征 ####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而票据金额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这与一般的债权不同,一般债权的给付标的可以是货物、劳务等。例如,买卖合同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交付货物;而在票据关系中,持票人只能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金钱。 #### 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持有票据;丧失票据,就可能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出示票据。这体现了票据权利的证券性特征。 #### 票据权利是无因性权利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比如,甲为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即使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后来被确认无效,丙作为善意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是具有二次性的权利 如前所述,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这是第二次请求权。这种二次性权利的设计,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提供了双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