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有哪些?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这两大种类。 对物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或者客观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此时,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二是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抗辩。比如在转让票据时,背书的签章没有依次前后衔接,债务人就有权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三是票据尚未到期,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因为票据的权利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到期日之前,债务人没有义务付款。 对人抗辩,也称为相对抗辩或者主观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常见的事由如下: 首先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例如,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用于购买货物,但后来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甲就可以对乙主张抗辩。 其次是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持票人没有给付对价取得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再者是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债务人可以抗辩。例如,丙通过欺诈手段从丁处取得票据,丁可以对丙主张抗辩。 总之,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对于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