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分为哪几种方式?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金钱赔偿。这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赔偿方式。它是指在计算或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无论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还是造成财产损害,只要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比如,因错误拘留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失去了相应的收入,此时就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来弥补这部分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也从法律层面确定了金钱赔偿的重要地位。 其次是返还财产。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时,应当返还该财产。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了公民的车辆,在确认违法后,就需要将车辆返还给车主。不过,返还财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原财产仍然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就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而应采用金钱赔偿等其他方式。 再者是恢复原状。它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例如,违法拆除了公民的房屋,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当对房屋进行重建,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但恢复原状也有一定的限制,需要在能够恢复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方式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对于侵犯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的方式是多样的,旨在最大程度地弥补受害人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