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判决有哪些特殊类型?

我涉及到一个民事案件,想了解下除了常见的民事判决,还有哪些特殊类型的民事判决。这些特殊类型在实际案件中是怎么适用的,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我不太清楚,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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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下面为你介绍一些民事判决的特殊类型。 缺席判决是一种特殊类型。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这种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作出的。它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而使案件久拖不决。不过,缺席的一方可能会因为未能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而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 先予执行判决也是比较特殊的。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比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此有相关规定。先予执行判决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让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样可以及时解决权利人的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 部分判决同样属于特殊类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这一情形。在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全部事实的查清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法院可以对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先行作出判决,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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