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老工伤待遇的处理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老工伤待遇处理方面的问题。我家里有亲戚之前受了工伤,当时处理得不太完善,现在想知道按照现行法律,老工伤待遇到底该怎么处理,包括能享受哪些待遇、费用由谁承担这些方面,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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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老工伤待遇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伤残津贴方面,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停发伤残津贴,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是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上,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相关规定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不过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已享受且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老工伤待遇处理也在此规范范围内。 相关概念: 老工伤:针对过去发生的工伤事故,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或现行制度变更,未能在发生之时得到及时、全面认定及赔偿的工伤事故所涉及的工伤认定与赔偿事宜。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津贴 。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后,依据规定标准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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