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和老工伤该如何认定?


新工伤和老工伤的认定方式是不同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时间划分上,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在2005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工伤属于新工伤。 对于老工伤,通常由原单位(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其认定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待遇方面,医疗费用、工伤津贴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新工伤则由用人单位负责。认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具体认定流程上,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总之,新工伤和老工伤在认定的时间划分、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以及待遇标准上都存在差异,在实际认定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