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


法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主要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这两种情况。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简单来说,就是正常上班期间,在单位因为工作任务导致受伤,比如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弄伤。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上班前提前到岗做准备工作受伤,或者下班后收尾整理工作受伤都算。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被客户打伤。四是患职业病的,长期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比如尘肺病等。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出差过程中因工作受伤或者失踪都在此列。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意思是上下班路上遭遇这些事故,且自己不是主要责任方就可认定。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比如在上班时突然发病,没超过48小时去世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参加救灾行动受伤可认定。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是故意犯罪的;二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些情况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总之,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界限,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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