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具体有哪些类型划分?


债权转让,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权人获得相应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转让的具体类型划分。 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所有的债权都转让给别人,转让之后,原债权人就完全和这笔债权没有关系了,新的债权人可以完全行使债权相关的权利。比如,甲借给乙10万元,甲把这10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之后乙就需要向丙还钱,甲不再参与这件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部分转让则是债权人只把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共享债权。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甲只把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那么乙还钱的时候,要分别向甲还5万元,向丙还5万元。《民法典》也认可这种部分转让的形式,只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即可。 按照转让的原因划分,可分为法定转让和约定转让。法定转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转让。比如在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原企业的债权就会依法转让给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约定转让是指债权人和受让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来实现债权转让。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的债权范围、价格等内容。只要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此外,根据是否有担保,债权转让还可以分为有担保的债权转让和无担保的债权转让。有担保的债权转让,是指债权本身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在转让债权时,这些担保权益通常也会随之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在有担保的债权转让时,要注意担保方面的规定。无担保的债权转让则没有这些额外的担保措施,新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