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三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管辖种类。下面我们来分别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行政诉讼的管辖种类。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的管辖也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后是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主要是确定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的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一般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这些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体现。 总之,了解这三种诉讼的管辖种类,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进行诉讼活动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