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张三实施了一个情节非常轻微的盗窃行为,涉案金额极小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法定不起诉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李四在被他人威胁的情况下参与了一些轻微的违法活动,他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比较轻微,同时考虑到他是被胁迫参与的,检察机关就有可能基于这些因素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当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能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比如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关键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有力的物证等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不同种类的不起诉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意义。法定不起诉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有罪的认定;酌定不起诉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等原因不予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了解这些不同种类的不起诉,对于当事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后续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