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的异议类型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案子,感觉管辖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我不太清楚在司法实践里,职能管辖的异议到底有哪些类型。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这样我才能判断我遇到的案子是不是属于职能管辖异议的情况,能不能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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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是指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在受理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当当事人对这种管辖分配存在不同意见时,就会提出职能管辖异议。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常见的职能管辖异议类型。 第一种是管辖权竞合异议。这是指多个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都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都认为自己有权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种管辖权竞合的情况,通常会按照有利于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机关。当事人如果认为当前管辖机关的确定不合理,就可以提出管辖权竞合异议。 第二种是管辖权缺失异议。当司法机关受理了一个本不属于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就会出现管辖权缺失的情况。比如,某案件本应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处理,却被司法机关错误受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当事人若发现这种情况,就有权提出管辖权缺失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正确的管辖机关。 第三种是管辖权不当异议。有时候,虽然司法机关对案件有管辖权,但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由该机关管辖可能并不适宜。例如,案件涉及的地域范围、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等因素,使得其他司法机关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合理原则,提出管辖权不当异议,请求变更管辖机关。 最后一种是管辖权变更异议。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某些法定事由导致管辖权发生变更。例如,原管辖机关的人员存在回避情形,或者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等。如果当事人认为管辖权变更的决定不合理,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变更异议。这种异议的提出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以确保异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了解职能管辖的异议类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遇到职能管辖相关问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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