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分为哪几种?


在我国,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一审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又可以细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基础程序,它规定了从起诉、受理到审理、判决等一系列完整的流程,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简易程序则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二审程序。也被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二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监督和检查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纠正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特别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第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第五,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