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是否构成特别累犯?
我想了解一下,假如一个人犯罪的时候还没满18岁,之后又犯了特定类型的罪,这种情况下他会不会被认定为特别累犯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未满18岁犯罪在特别累犯认定上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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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未满18岁是否构成特别累犯,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特别累犯的概念。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不过,法律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累犯,但从立法精神来看,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于特别累犯,法律虽未明确提及未成年人的适用情况,但结合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整体精神,以及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推断出未满18岁的人不构成特别累犯。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认知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他们的行为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可塑性也更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未满18岁不构成特别累犯,这样的规定符合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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