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该如何理解?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无故拖欠工资”是一个较为关键的概念,它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无故拖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的“无故”排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该规定明确了无故拖欠工资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无故拖欠”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无故拖欠工资”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