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失业,原单位给的补助金有什么规定吗?
我已经办理了失业,原单位给了我一笔补助金。我不太清楚这笔补助金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不知道给多少是合适的,也不知道这笔钱需不需要交税之类的。想了解下关于已办理失业后原单位给补助金的相关法律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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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说说原单位给失业员工补助金这件事。这里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助等概念。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原单位除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外,自愿给员工的额外补助金,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具体的数额和发放条件,这通常取决于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协商或者单位自身的政策。
关于补助金的税务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法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原单位给您的补助金属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范畴,会按照工作年限有相应的标准;如果是额外的补助,就看单位和您的约定。同时,要根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