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汇算清缴扣除比例涉及多种不同的扣除项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基本减除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六万元就是基本减除费用,相当于每月有5000元的扣除额度。 其次是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扣除的比例按照各地不同的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来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通常在8%左右,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在2%左右,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在0.3% - 1%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 - 12%之间。 再者是专项附加扣除,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项目。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中,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最后是捐赠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