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填报时个人扣除比例是怎样的?


在个人所得税填报中,个人扣除比例是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我们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些常见扣除项目的个人扣除比例。 首先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就是每人每月扣除500元。但具体的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接着是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这里不存在比例分配问题,由接受教育的个人全额扣除。 再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面,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最后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