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扣除比例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推出的政策,允许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标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费用。以下是不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本人扣除比例的情况: 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就是本人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里,如果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这种情况下一般由本人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通常也是本人扣除。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规定出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住房租金方面,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具体规定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