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汇算清缴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工资薪金汇算清缴涉及到多个扣除项目,每个项目的扣除比例和规定都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基本减除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在工资薪金汇算清缴时,每年可以先扣除6万元,平均到每月就是5000元。 其次是专项扣除,主要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具体扣除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企业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一般在8%左右,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约为2%,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通常在0.5% - 1%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为5% - 12%。这些专项扣除是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进行扣除的。 再者是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此外,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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