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我在做企业的汇算清缴,对于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不太清楚。不知道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按多少比例扣除才符合规定,扣除比例是固定的还是有不同情况呢?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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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业务招待费,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了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里存在两个扣除标准。一方面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可以扣除的金额。例如,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0万元,那么按照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6万元。另一方面,还要看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多少。假设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1000万×5‰ = 5万元。 在实际扣除时,要比较这两个计算结果,取两者中的较小值。在刚才的例子中,6万元大于5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5万元,而超出的部分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一定要准确把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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