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猥亵案中,律师是否可以调查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作风事实?
我是一名律师,最近接手了一个猥亵案。我想了解下,能不能去调查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作风事实呢?我不清楚相关规定,也担心会不会有什么限制或者风险。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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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猥亵案中,律师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调查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作风事实,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调查取证的权利依据来看,《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该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作风事实与当前承办的猥亵案有紧密关联,比如之前的作风问题可能影响到此次猥亵行为的认定、量刑等,律师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调查。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之前有过多次类似的不当作风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主观恶性或行为习惯,对当前案件的审理有参考价值,此时律师就可以依法展开调查。 其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保密义务。《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意味着律师在调查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作风事实时,如果获取了一些涉及隐私的信息,在没有法定例外情况时,应当严格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总之,律师在猥亵案中调查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作风事实,既要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确保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又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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