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二次不服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我之前申请了工伤鉴定,第一次鉴定结果出来后我不服,又申请了二次鉴定,可二次鉴定结果我还是不满意。现在我就想问问,这种工伤鉴定二次都不服的情况,能不能去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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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工伤鉴定二次不服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工伤鉴定和劳动仲裁这两个概念。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而劳动仲裁则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二次鉴定结果是具有终局性的。 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仲裁主要受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而工伤鉴定结果本身并不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 所以,当工伤鉴定二次结果出来后,即便不服,通常是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的。不过,如果是对基于工伤鉴定结果所涉及的工伤待遇等问题存在争议,比如用人单位不按照鉴定结果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等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这种情况下,争议的焦点是在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上,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二次不服,不能直接针对鉴定结果进行劳动仲裁,但如果涉及工伤待遇等相关劳动争议,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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