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调解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我之前跟公司有劳动纠纷,经过劳动仲裁调解后,我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去申请行政复议,也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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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对劳动仲裁调解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劳动仲裁调解的性质。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和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它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里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由于劳动仲裁调解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对劳动仲裁调解不服,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不过,法律也为不服劳动仲裁调解结果的当事人提供了其他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对劳动仲裁调解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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