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所导致的单方民事行为是什么样的?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对方利用我急需用钱的困境,让我签了一个对我很不利的合同。我想知道这种乘人之危导致的单方民事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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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导致的单方民事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平和自愿原则的行为。在法律上,乘人之危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在别人有困难的时候,趁机让别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强调了行为的显失公平性,也就是说这种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受损害方是明显不公平的。 比如在商业交易中,甲公司资金链断裂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乙公司明知这一情况,提出以极低的价格收购甲公司的核心资产,甲公司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只好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乘人之危。 如果认定为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行为。一旦行为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所以,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乘人之危以及行为显失公平,然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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