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胁迫行为的条款?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威胁我,如果不签就对我不利,我很害怕就签了。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这种胁迫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我的这个合同还有没有效,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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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胁迫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威胁、逼迫等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胁迫行为,民法典有以下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您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您作为受胁迫方是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的。比如张三威胁李四,若不签订某份买卖协议,就伤害李四的家人,李四因害怕签订了协议,李四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当合同被撤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合同被撤销,基于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需要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进行赔偿。 所以,在遇到胁迫行为时,受胁迫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威胁的短信、录音、证人证言等,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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