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欺诈胁迫有哪些规定?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感觉对方存在欺诈和胁迫我的行为,导致我签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欺诈胁迫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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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欺诈和胁迫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涉及到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种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欺诈。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在售卖商品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消费者基于这种虚假信息购买了商品,消费者就属于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购买合同。 其次,对于胁迫。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签订一份不利于乙的合同,就会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胁迫下签订了合同,乙作为受胁迫方,是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并且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这意味着,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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