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在探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交强险的定义和目的要有清晰的了解。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抢救费用是有垫付义务的,并且垫付后还能向致害人进行追偿。同时,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是会支持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时,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又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