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突然把我转入新公司,我不愿意能获得多少赔偿?


当原公司未经协商突然将员工转入新公司,员工不同意时,这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公司要变动员工的工作单位等关键合同内容,必须和员工商量并且达成一致,还要有书面协议才行。 如果原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就把员工转入新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利拒绝。要是公司因为员工拒绝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来确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假如你在原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按照规定,工作年限超过3年不满3年半,经济补偿应该是3.5个月工资。由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赔偿金,那么你能获得的赔偿就是3.5×5000×2 = 35000元。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员工首先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公司要求转入新公司的通知等。可以先尝试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