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购房定金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看房子,有好几处都挺满意的,但销售都让先交定金。我不太懂这方面,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购房定金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交多少、交了之后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不想买了定金能不能退之类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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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购房定金问题有明确规定。首先是定金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实际把定金交给对方了,定金合同才开始生效。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是嘴上说要交定金,但是一直没实际交付,那就不存在定金合同,也不用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其次是定金的数额。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比如你要买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要是超过这个数额,超过的部分就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了。而且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和当初约定的不一样,不管是多给了还是少给了,都被视为对原来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然后是定金罚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也就是说,当你顺利完成购房交易,定金可以用来抵购房款或者退还给你。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就是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比如说,你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这房子了,那通常是拿不回定金的。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一般是开发商)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别人了,那就要双倍退还你定金。 另外,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使用。而且要是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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