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后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来说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这种情况:一是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没有经济补偿。比如公司提出和之前一样的薪资待遇续签合同,员工不愿意,这种公司就不用补偿。二是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经济补偿。比如原本工资8000,续签时降到6000,员工不签,公司就要补偿。三是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经济补偿。 另外,只有符合特定情形公司才有提前通知义务,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要是公司提前通知了,就不用再额外给这1个月工资。 如果是其他合同终止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一定金额的补偿,目的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贡献等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