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房屋被儿子出租,能用租赁合同抵债吗?
我母亲的房子,我哥在没跟母亲说的情况下出租出去用来抵他的债。我想知道这种用租赁合同抵债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会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要是有问题,该怎么维护母亲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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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房屋被儿子出租,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用租赁合同抵债。首先要明确儿子出租母亲房屋这一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儿子未取得母亲的同意或授权,那么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得到别人允许,却以别人的名义去做一些法律上认可的事。比如儿子没得到母亲同意就出租房屋,这就是无权代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出租房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得看母亲的态度。如果母亲追认了这个行为,比如母亲知道后表示同意儿子出租房屋抵债,那么合同就有效;要是母亲不追认,合同就无效,自然不能用这份租赁合同抵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另外,如果承租人对儿子的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且符合一定条件,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此时租赁合同有效。表见代理就是虽然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因为一些客观情况,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不过这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总之,能否用租赁合同抵债,关键在于儿子出租房屋的行为是否得到母亲追认,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相关概念:(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因客观情况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有权人追认等行为确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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