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强制拍卖且损失惨重,申请法律救助是否可行?


在租房被强制拍卖且遭受损失的情况下,申请法律救助是可行的,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和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要明确抵押登记与租赁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若抵押登记在先,租赁合同签订在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这意味着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物存在抵押,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而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就房屋拍卖、变卖主张任何权利,只能解除合同,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等情形。 如果租赁在前,法院查封拍卖在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租赁房屋被拍卖,新的买受人也应当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直至期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法院对于承租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查通常比较严格,会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比如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存在“倒签”、租金支付是否有相应凭证、租金金额是否合理等;还会判断承租人是否实际已经占有该不动产,例如是否有承租期内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记录,是否存在装修协议及装修费用转账记录等。 在满足租赁合同订立早于抵押权设立,且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房屋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虽不能阻止法院进行不动产拍卖等处置行为,但可以对抗该不动产在拍卖成交后向买受人的移交,或承租人可在拍卖时要求法院带租拍卖。承租人可就以上两项内容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属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对此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审查结果不服可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通过异议之诉程序解决涉案房产租赁权相关争议。 此外,如果与出租人协商不成,还可以找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