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能帮助纳税人合理降低税负。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比如政府机关的办公楼所在土地,就属于自用土地范畴,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也在免税范围内。像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它们用于教学、医疗等业务的土地,由于是依靠国家财政经费运转且用于公益事业,所以可以免缴。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同样免缴。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不过,如果这些土地用于经营活动,例如宗教寺庙内开设的对外营业的商店用地,公园内的餐饮场所用地等,就需要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也属于免税范围。这些土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求而建设的,为全体市民服务,所以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这是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这里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这是国家鼓励土地开发和利用的政策体现。例如,某企业通过合法手续开山填海整治出一片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在规定的年限内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减免。比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减免规定是为了支持特定的社会事业发展。 除了上述法定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这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能够照顾到一些特殊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比如,某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土地使用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定期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