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实施诈骗,此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吗?

我遇到一件事儿,有人用“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来骗钱。我不太明白这种情况是不是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用一种不值钱的外币冒充另一种外币去骗别人的行为,能不能按持有使用假币罪来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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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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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用“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实施诈骗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需要先弄清楚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定义。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伪造的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货币是由国家或地区发行的、具有强制流通力的法定支付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这个案例中,“秘鲁币”本身并非伪造的货币,只是行为人用它来冒充德国马克进行诈骗。这种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用“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就是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用“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实施诈骗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是构成诈骗罪。因为该行为的核心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而非持有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所以,遇到类似情况,应根据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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