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期限届满后怎样的承诺才有效?

我之前和别人谈了个合作,约定了承诺期限。现在期限已经过了,对方才给我发了承诺。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什么样的承诺才算有效呢?我担心要是接受了无效的承诺,后续会有麻烦。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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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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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承诺期限届满后怎样的承诺才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承诺的基本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时,受要约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这样的承诺通常是有效的。但如果承诺期限届满了,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的承诺会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也就是说,它不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是受要约人反过来向要约人发出了一个新的订立合同的提议。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例外情况。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那么即便承诺是在期限届满后作出的,它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及时通知”是关键,这体现了要约人的意愿和态度。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承诺,10天过去了,乙才发出承诺。此时,如果甲马上通知乙,这个承诺是有效的,那么这个承诺就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产生效力。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不可抗力、邮寄延误等)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是因为受要约人本身并没有过错,其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外部因素导致承诺延迟到达。 综上所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一般的承诺会被当作新要约,但如果要约人及时认可该承诺,或者承诺延迟到达是因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原因,且要约人未及时拒绝,那么承诺依然可能有效。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相关事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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