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的形式都有哪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形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自己手写完成,不能打印或由他人代写,同时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标注好订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比如老张自己用钢笔在纸上写下对自己房产、存款等财产的分配意愿,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写好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例如老李不识字,请朋友小王代写遗嘱,同时找了另外两个与继承没有利害关系的朋友作为见证人,最后大家都签上名字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但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求。比如老孙用电脑打印好遗嘱内容,然后和两个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上名字并写上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老周用手机录制自己订立遗嘱的过程,同时有两个见证人也出现在视频中,说出自己的名字、见证情况,并记录好日期。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老陈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时,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但后来病情好转,此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可能无效了,需要重新以其他有效形式订立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比如老吴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公证员会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证明。 总之,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