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租赁费有什么规定吗?


在处理支付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租赁费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法律和规定层面来考虑。 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租赁费,如果提供租赁服务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且该租赁服务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同时该租赁行为的标的物使用地等完全在境外,一般认为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过如果租赁的资产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即便租金支付在境外,也可能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如果租赁服务的销售方和购买方都不在境内,且租赁的标的物不在境内,通常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但要是租赁标的物位于境内,或者服务购买方在境内,就可能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 外汇管理上,依据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企业支付境外费用需要遵循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原则。企业要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等交易单证,证明该笔租赁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银行会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外汇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综上所述,支付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租赁费,要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费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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