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效力如何以及该怎么处理?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发现里面好像少了一些必备条款,比如工作地点就没写清楚。我很担心这份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不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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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效力及处理方式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那么,当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其效力如何呢?其实,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判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劳动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即使欠缺必备条款,也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效力。 对于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可以协商补充欠缺的条款,使劳动合同内容更加完整。 劳动者如果发现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补充完善。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因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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