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书,里面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但现在他反悔了,不想按协议来。我想知道我们写在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内容到底有没有效?我能不能依据这个协议让他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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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我们要理解离婚协议书的概念,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其实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如何分配达成的一致意见。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就是有效的。比如,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了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自愿放弃该房产的份额,这种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约定。此外,如果财产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逃避债务等,那么该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合理合法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但如果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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