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在探讨受欺诈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保证合同和欺诈行为。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而欺诈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保证人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即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当受欺诈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并且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存在欺诈事实,作出撤销该保证合同的裁决后,该合同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举例来说,假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但实际上,甲和乙合谋欺骗丙,让丙误以为债务人乙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从而使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丙发现被欺诈后,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保证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丙就无需再按照原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保证人也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存在过错,不能让保证人承担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欺诈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受欺诈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欺诈的保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摆脱不公正的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