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了解《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指的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这其中,给予财产的一方是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受赠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就成立且生效了。 不过,赠与合同也有其特殊之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如果赠与的是动产,在交付之前,赠与人原则上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是不动产,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也有撤销权。但要是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是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另外,当受赠人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还有,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在赠与人自身陷入困境时给予的合理保护。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效力规定既保障了受赠人的合理期待,也考虑到了赠与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权益。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