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买保险时签了合同,里面有不少格式条款。我担心这些条款会不会对我不利,也不知道它们到底有没有效。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效力是如何认定的,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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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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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这种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十分常见,但其效力并非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来看看有效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做到了这些,比如通过加粗、加黑等明显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重要条款,并应投保人要求进行了说明,且条款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例如,一些常见的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格式条款,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然而,也存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或者加重了投保人的不合理负担,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比如,条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理赔责任,这显然不合理地免除了其责任,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这些免责条款是不能约束投保人的。 当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在解释存在歧义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总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内容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说明。如果发现格式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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