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是在行使什么权力?
我不太明白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到底是在行使什么样的权力。这权力的来源和范围是怎样的呢?我想弄清楚审理过程中权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有个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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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审理主要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审判权就属于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正是在行使这一权力。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等特点。被动性体现在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去审理案件。中立性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终局性则意味着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权的行使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通过审查证据来判断事情的真相;适用法律,根据查明的事实,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文来作出裁判;解决纠纷,通过判决、裁定等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最终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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