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内子女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民法典中婚内子女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婚内子女抚养协议。简单来说,婚内子女抚养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等内容所达成的书面约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婚内子女抚养协议是否有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签订协议的夫妻双方应当是精神正常、能够独立表达自己意愿、理解协议内容及其后果的成年人。如果一方存在精神障碍等情况,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签订的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时是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人身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最后,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协议中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显然违反了《民法典》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再如,协议约定的内容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另外,如果婚内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子女权益的处分,那么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因为子女并非协议的签订方,但却是协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比如,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那么在实际纠纷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婚内子女抚养协议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效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由于涉及子女权益等复杂情况,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谨慎,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公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