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在一定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也存在一些限制条件。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之间关于债权债务归属的约定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进行约定。 对于债权而言,夫妻可以约定将共同债权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分配方式。一旦离婚协议生效,获得债权的一方有权依据约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夫妻内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对于债务的约定则相对复杂。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常指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或者该约定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时,甲和乙约定该债务由乙承担。但丙并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丙仍然可以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借款。甲偿还借款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乙追偿。 综上所述,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但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处理债权债务问题时,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