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权是否有效?
我公司的合作企业申请破产被受理了,但在这之后我们之间又产生了新的业务往来,有了新的债权。我不太确定这种在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权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得不到保障,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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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权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破产受理,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企业进入了一个受法律严格监管的特殊阶段。 对于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权,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区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其中,有一类债权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在破产受理后,为了继续经营破产企业而产生的债务,或者为了妥善保管破产财产而产生的费用等。这类债务是有效的,并且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几种共益债务的情形,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些情况下形成的债权是有效的,并且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然而,如果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那么它的处理方式就会有所不同。这种债权通常会被认定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于相对靠后的位置,只有在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才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清偿。所以,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权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确定该债权是否符合共益债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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