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配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我家有套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前段时间我出差,我配偶没跟我商量就和别人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我回来才知道这事,现在我不太想把房子租出去,想问问按照民法典,我配偶签的这个合同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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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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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配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对于房屋这类重大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在房屋租赁场景中,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未经授权签订租赁合同,就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不过,合同的效力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配偶签订租赁合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合同本身可能是有效的。 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配偶有代理权签订合同,比如第三人看到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或者一方曾有过处理类似事务的授权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时,即使另一方不知情,合同也可能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租房屋,因配偶签订的租赁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向签订合同的配偶主张赔偿。因为《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互相保护的义务,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配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房屋产权情况、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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