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离婚后房产的分割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付清所有房款的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这类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小王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就归小王个人所有。 其次,如果是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然后,要是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方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般会均等分割,可由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还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多见于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 另外,关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若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出资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 相关概念: 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房屋增值部分:是指房屋在购买后因市场因素等导致价值增加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