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租金的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做销售生意的,经常会涉及包装物的出租。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对包装物租金的增值税不太清楚。不知道这部分租金该怎么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多少,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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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包装物租金而言,它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价外费用就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包装物租金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计税税率,一般情况下,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的是13%的税率,那么连同包装物租金在内的销售额就按照13%来计算增值税;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9%的税率,那对应的就是按照9%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3%,目前有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率减按1%执行,其包装物租金也是按照这个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区分包装物租金和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还的,而租金是企业因出租包装物而获得的收入,性质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对于符合条件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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